高处作业指凡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高处作业是特种作业的一种,高处作业有一定的风险。
建筑施工中的高处作业主要包括临边、洞口、攀登、悬空、交叉等五种基本类型,这些类型的高处作业是高处作业伤亡事故可能发生的主要地点。其中,登高架设作业及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人员需要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根据《高处作业分级》(GB/T 3608)规定,高处作业分级的步骤如下:
一、确定基础高度hb。以作业位置为中心,6m为半径,划出的垂直于水平面的柱形空间内最低处与作业位置间的高度差即为hb。
二、确定坠落半径R。坠落半径R与hb关系如下表。
基础高度hb | 可能坠落范围半径R |
2m≤hb≤5m | 3m |
5m<hb≤15m | 4m |
15m<hb≤30m | 5m |
hb>30m | 6m |
三、确定高处作业高度hw。以作业位置为中心,坠落半径R为半径划出的与水平面垂直的柱形空间内,作业位置与最低处水平面的垂直距离中的最大值即为hw。
1、高处作业高度hw分为2m至5m、5m以上至15m、15m以上至30m、30m以上4个区段。
2、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危险因素有11种:
(a)阵风风力5级(风速8.0m/s)以上;
(b)平均气温≤5℃的作业环境;
(c)接触冷水温度≤12℃的作业;
(d)作业场所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
(e)作业场所光线不足,能见度差;
危险电压带电体的电压等级/kV | 距离/m |
≤10 | 1.7 |
35 | 2.0 |
63~110 | 2.5 |
220 | 4.0 |
330 | 5.0 |
500 | 6.0 |
(g)摆动,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即任一边小于500mm的矩形平面、直径小于500mm的圆形平面或具有类似尺寸的其它形状的平面,致使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势;
(h)GB3869-1997规定的Ⅲ级或Ⅲ级以上的体力劳动强度;
(j)可能会引起各种灾害事故的作业环境和抢救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
四、根据高处作业高度hw及是否存在标准规定的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危险因素进行高处作业分级。不存在上述的任一种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按下表中的A类法分级,存在一种或一种以上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按B类法分级。
分类法 | 2m≤hw≤5m | 5m<hw≤15m | 15m<hw≤30m | hw>30m |
A | Ⅰ | Ⅱ | Ⅲ | Ⅳ |
B | Ⅱ | Ⅲ | Ⅳ | Ⅳ |
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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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安全帽的制作与使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安全帽》(GB2811)的有关规定。
悬空高处作业人员应挂牢安全带,安全带的选用与佩带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安全带》(GB6095)的有关规定。
建筑施工过程中,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对建筑物进行封闭(或采取临边防护措施)。
建筑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现场和建筑物的各种孔洞盖严并固定牢固。
对人员活动集中和出入口处的上方应搭设防护棚。
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应在施工方案中确定,并在施工前完成,最后经验收确认符合要求。
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及其他不适合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施工。
高处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定期进行体检。